緊急保障措施
(一)緊急保障
緊急保障是指國內產業受進口產品嚴重損害時,政府可以實行臨時的進口限制以保護國內生產者。這一條保護措施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認可的(《關稅和貿易總協定1994》第19條)。
(二)使用緊急保障措施的必要條件
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,使用緊急保障措施的必要條件是:
(1)進口產品大量增加;
(2)進口增加是由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的;
(3)進口增加是各邊貿易談判所帶來的貿易自由化的結果;
(4)這種大量進口對國內生產者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。
(三)緊急保障的具體措施
進口國政府實行緊急保障的具體措施包括: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正常情況所承諾的關稅減讓或其他優惠,進口國政府也可以設置數量限制。
為了防止各國利用這一措施實行貿易保護,關貿總協定對緊急保障措施設備有時間限制: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年,延長后總期限不得超過八年。